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校园招聘活动管理规定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17-10-30 00:00
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双向选择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招聘是指用人单位来学校,在学校就业办的组织安排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见面、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校园招聘活动主要包括大型招聘会、小型专场招聘会、企业宣讲会等。
第二条 学校就业办是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所有校园招聘均由就业办统一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此类招聘活动。全校性的大型招聘会,由校就业办提出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并报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小型专场招聘会,须报就业办备案,经批准后方能开展。大型招聘活动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小型专场招聘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决定举办的场数。
第三条 学校就业办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资质进行审定。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必须向就业办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法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进行招聘时,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许可证明文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办理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许可证明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前必须提供招聘要求书面说明,学校就业办将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单位性质、规模、用人意向、福利待遇等),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并对其介绍的内容负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做虚假宣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校招聘期间,可在学校就业指导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介绍单位情况,也可采取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文字介绍、展览图片,召开专场招聘会及接待毕业生咨询等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禁止以下行为发生:
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学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
2.向学生收费,或要求学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3.以招聘为名,欺骗学生到单位见习或实习,实为单位提供无偿或廉价劳力。
4.将学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或随意丢弃。
5.擅自检查学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学校就业办同意方能进行。
6.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7.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行为无关的活动。
8.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第七条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活动,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和学校的其它校园管理规定。凡未经学校就业办许可,在校内举办的招聘活动,学校校园管理等职能部门有权取消或终止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自觉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要尊重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做到诚实守信,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第九条 学生在签订协议前,应认真了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及时完成签约手续,并将协议书交学校就业办审核,以便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第十条 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广泛积极的联系用人单位;要慎重,积极配合学校就业办查验用人单位相关资质等材料,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认真服务、接待好用人单位,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发布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