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就业指导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17-10-30 00:00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促进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和欠发达的地方去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积极、高效、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开拓就业市场,热情地做好服务社会和毕业生的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学生就业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校院两级主体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学校各级部门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二、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就业与校企合作办、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评估督导办、后勤处、保卫处、各学院等单位(部门)负责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简称就业办),负责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校院两级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创造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做好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审定学校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意见,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2.定期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组织对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就业工作的总结、考评、表彰。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制定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指导各学院开展日常就业工作。

2.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增强法制观念,规范就业行为。

3.加强就业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供需见面会等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或为供需见面提供条件和服务,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

4.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6.会同各学院做好学生的就业思想教育、就业观念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7.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网页(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发布学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及招聘活动搭建平台。

8.负责编制全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9.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暂缓就业协议报批和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

10.按规定时间做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寄送等工作。

11.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12.每学期至少两次组织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走访各相关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拓展就业市场,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并反馈各学院,及时反馈各用人单位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

13.使用好就业专项经费,定期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14.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贯彻并落实学校年度就业工作考核、评估和表彰。

15.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

(三)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相关咨询服务以及就业指导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3.协助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做好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及生源统计。

4.负责办理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所需的各种证明及推荐材料等手续。

5.及时将学校发布的就业信息告知毕业生,协助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力保就业资源不浪费。

6.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各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开拓本学院各专业的就业市场。

7.关心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工作。

8.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跟踪,及时做好就业率的统计工作,确保就业信息统计和及时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9.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研,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收集和分析用人单位对本学院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10.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

 

三、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八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生涯规划、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九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共38学时计2个学分。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欠发达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按粤教毕[2007]32号文件精神,落实工作场地和人员,保障就业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维持经费纳入年度专项预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当年学生学费收入2%作为就业经费预算,经费主要用于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企业考察接待、信息交流、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电话费补助等日常工作

 

五、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就业工作先进奖,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年制定奖励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实施;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就业工作比较薄弱、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学院,所在学院的党政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先受奖、晋职晋级。

 

六、就业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统计就业率文件规定,以下纳入就业范围:

1.协议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报到证》,需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劳动合同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毕业生预征入伍。

3.项目就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就业的毕业生。依据相关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提供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4.升学: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全日制普通本科,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经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5.参军、入伍:地方生应征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6.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纳税证明和《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7.出国:出国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标明“出国”,户口、档案随转。高校在办理就业派遣时应提供自费出国申请、国外学校或单位的邀请函及出国签证(复印件)。

8.灵活方式就业:

1)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2)临时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未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或用工证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1.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

2.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签署学院、学校推荐意见。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4.用人单位、毕业生双方填写《就业协议书》并签署有关条款。

5.由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6.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鉴证登记。

7.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8.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9.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党团关系转移手续。

10.毕业生携报到证及有关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

11.用人单位给予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毕业生派遣

第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工作由就业办统筹安排,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科、各学院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就业办的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拟定毕业生派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毕业生派遣工作的全过程,协调各部门根据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的要求,按时间,按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3.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使毕业生派遣工作的各环节落到实处,确保毕业生派遣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学院的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拟定本单位毕业生派遣方案并呈报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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