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国(境)外专家、教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2-06-28 12:03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聘请国(境)外专家、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国(境)外专家、教师在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国(境)外专家、教师是学校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条 聘请国(境)外专家、教师(以下简称“境外教师”)应严格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境外教师担任。
第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全面负责境外教师的涉外工作和生活管理等工作;聘请境外教师的学院负责境外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参与境外教师的招聘和教学评估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境外教师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发放的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按时发放境外教师的工资及福利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境外教师住房安排及办公等相关设备的采购及维修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境外教师的电脑系统及网络的安装与维护工作;保卫科负责境外教师公寓的保安等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用人部门(各学院)还应为境外教师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或外籍教师协调员,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境外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适合本办法的境外教师是指经广东省外专局批准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承担专业、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
第二节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请条件:
(一)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需要,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 岁以下(含60周岁)。
(二)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语言类境外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在国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能够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
第七条 聘请程序:
(一)按照学校要求,各学院应结合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境外教师计划,交由教务处审定后,报人事处。
(二)聘请计划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物色人选。拟聘请境外教师的学院参与面试并确定聘用境外教师人选后,将资料交由教务处审定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校长批准。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境外教师来校任教手续。
第八条 解聘。如出现下列情况,应与境外教师解除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任务,经境外教师所在的学院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四)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聘任合同的。
第九条 续聘:
(一)境外教师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专业建设做出贡献的,可为其办理续聘手续。
(二)需续聘境外教师的学院,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境外教师(专家)工作情况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校长审批。
(三)经校长审批同意续聘的境外教师,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签定新的合同,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有关证件的延期手续。
第三节 教学及行政管理
第十条 各聘请境外教师学院的有关领导,应及时向境外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聘请境外教师的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境外教师管理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专人负责境外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具体包括:
(一)向新聘境外教师介绍学院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制定课程计划,课程安排,备课等给予一定的指导。
(二)与教务处协调安排境外教师的课程,并将课程表及时送达给境外教师。
(三)协助境外教师征订教材。
(四)协助境外教师安排请假、调停课等事项。
(五)协助境外教师录入成绩。
(六)了解境外教师的教学要求,确保其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化。
(七)有计划地跟班听课或组织骨干教师观摩教学,反馈境外教师的教学效果,收集和积累境外教师的讲课资料。
(八)其他教学事项的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各拟聘境外教师的学院应在境外教师到校前制定教学计划、准备使用教材,并提前通知拟聘境外教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具体教材的选用由拟聘境外教师的学院与拟聘的境外教师协商并经学院负责人审查按规定上报批准。应支持和管理境外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境外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十三条 境外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每学期开始后的两个星期内,要结合本人开设的课程,向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完成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学期结束前,应对实施的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四条 各聘请境外教师的学院应向境外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打印设备、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学校可接受境外教师主动赠送的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五条 妥善安排境外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专业类课程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0学时,语言类课程不少于12学时。
第十六条 境外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鼓励他们对新的教学法进行实践和探索。对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境外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并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境外教师应做好学期结束时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评语要力求准确、客观。
第十八条 境外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学校应鼓励境外教师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境外教师应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期开始,必须按学校的日程到校上课;学期结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日期的,须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相关学校领导及教务处批准。学期中,不可未经批准而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领导及教务处批准并报人事处,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 境外教师在课堂上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可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在教学中,面对境外教师在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有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原则上可正面阐明我方观点,但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尊重境外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其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二十二条 境外教师教学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教学表现不良者,给予批评教育;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者,学院有权建议辞退。
第二十三条 聘用境外教师的学院及教务处应建立对境外教师的听课制度,定期研究和检查他们的教学情况,每学期教务处应组织相关学院按教学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聘用境外教师的学院应向境外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境外教师提高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境外教师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及聘请境外教师的学院要为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创造条件。鼓励境外教师与学校师生正常友好交往。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境外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校长、省外专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境外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严禁境外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节 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引进境外人才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各类人才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境外教师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境外教师在聘任期间,出外旅游,尤其是出国旅游,须提前一周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
第五节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