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涉外交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2-06-28 12:01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科〔2013〕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公派出国留学(进修)
第一条 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游学,下同)的,由本人向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请(附上进修目的和计划等),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报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及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半年以上的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国内交通、住宿费参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交正式邀请函及参加会议的论文。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出国(境)参会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连同邀请函及其参会论文采纳函,报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经校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节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学院(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以及拟邀请外籍人员来我校参观、考察或学术交流须提前两个月向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审核报校长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人事处备案。未经校长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对外作出违反外事纪律的承诺。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坚持对等接待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审核,经校长同意后严格执行接待方案。需校领导出面接待时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需出国交流(考察)时,由各学院将有关材料及出国人员名单报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审核,由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上报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需签署协议(合同)的,必须事先报送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审核后上报校长,经校长同意并授权后方可签署。各学院(部)自行与国外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视为无效。
第四节 其他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的同时,要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校外事档案管理,各学院(部)与境外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有关资料原件须报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和合作处上报学校档案室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需要,各学院、各部门若有引进国外智力资源的要求,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本学院、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际交流和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和合作处上报校长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公开接待外籍人士和港、澳或台湾籍人士住宿时,须查验清楚其有效身份证件,并报学校保卫科及国际交流和合作处,必要时尚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学校任何人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为外籍人士和港、澳、台籍人士登记住宿,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省安全厅和省、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任何人不得与留学生、外专及外教联系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国际交流和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