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赴台湾高校参加交流学习的规定(修订)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2-06-28 12:02
随着我校与台湾高校合作的日益深入,为加强对合作项目学生的工作管理, 保证合作项目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有序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节 赴台交流学习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符合合作项目出境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在本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优良。
第三条 赴台对象为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
第二节 选拔学生的程序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布赴台交流学习项目情况及交流生名额。
第五条 学生自愿报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选送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定,择优录取,报校长审定赴台学生名单。
第六条 公示赴台人选名单,并受理公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确定赴台交流学习学生名单。
第三节 学生管理
第八条 赴台学生出境报批手续、《大陆居民外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办理纳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赴台前,应至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好手续的学生,在规定的交流期限内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在外学习的学分,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赴台学生的行前教育,未办妥相关手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组织出行。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指导学生在台湾合作高校顺利入学、住宿等事项并协调项目相关事宜,包括及时了解该项目学生在台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一条 在台湾学习或交流期间,赴台学生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境研修人员的规定,维护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的声誉。
第十二条 赴台学生须根据院校制订的学习计划在赴台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返校。如确需中止、延长研修期限或改变研修内容,须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并征得校长同意。未经本校校长批准,不得自行改变学习计划。
第四节 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结束在台学习返校后,应主动申请对在台期间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我校承认学生在台湾合作高校所修读的学分,所修读并合格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可充抵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须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才能予以毕业。
第五节 学生赴台湾高校学习费用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赴台湾高校学习的出入境旅费、生活费用、学习费用、保险费用等由学生全额自理。
第十七条 该项目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应继续缴纳在本校的学费以及相关费用。
第六节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