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4-09-25 15:46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的标准和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条 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情形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下列情形的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二)将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破坏的生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四条 违反实训(实验)室安全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或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或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训(实验)室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训(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训(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训(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及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预谋策划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谩骂、侮辱、诽谤、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恐吓、威胁他人或者恶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占有、隐匿、毁弃等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捏造、歪曲事实向上级管理部门信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和身份(包括他人生物信息、IP地址或者邮箱地址),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虐待、诽谤、陷害、诬告、非法拘禁或禁闭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毁弃、冒领或私自拆开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妇女或猥亵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犯他人财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不足二百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二百元以上、不足六百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六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财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破坏或者擅自改造、装修校园公共建筑、宿舍、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损害学校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转借或使用他人各类证件,造成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条 在各类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代表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或者以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或者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节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考场秩序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取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并未按考场规则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示信息者。
(八)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九)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
(十)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
(二)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三)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闭卷考试中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抽屉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姓名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答案或成绩单者。
(五)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分类》标准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试卷者。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有作弊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
(四)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协同考试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正式竞赛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式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擅自使用通讯设备进行语音联络或者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学时由学院核准),一学期内累计达十六至二十四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二十五至三十四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三十五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五十至六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七十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学生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三条 请人代替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出勤的学生及为其他人出勤的学生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对第一次被查出请人代替出勤的学生及为其他人出勤的学生,给予双方记过处分。
(二)对第二次被查出请人代替出勤的学生及为其他人出勤的学生,并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涂改或者伪造涉及学业、推荐信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节 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有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等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在非指定地点有涂画、张贴、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从事、组织或者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宣传宗教教义或者组织、参与散发传教宣传品等传教活动的,穿着极端宗教服饰、佩戴或携带含极端宗教标识物品的,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或者有宗教极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哄闹或者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物品及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等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使用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嬉戏将同学抛入湖中或捆绑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翻越围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组织或者参与同乡会各类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学生宿舍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未经批准晚归、夜不归宿或私自在外租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使用公共电源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因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吸烟等导致火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存放酒及喝酒、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或在异性宿舍内滞留过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容留同性人员过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自调换床位,且不听劝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区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区内养动物等,影响宿舍生活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区内严禁高空掷物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经商、贩卖、推销、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悬挂标语横幅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清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禁止以任何方式攀爬(阳台、窗户)进入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宿舍走廊、楼梯、平台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鞋子、鞋柜等个人物品,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制造或故意传播、应用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使用选课机程序恶意选课等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奖、助、贷、勤、俭、免及各类评优等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转借、盗用、涂改、出租、买卖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材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作为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所在社团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或者造成学生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以学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利用学校或有关机构(组织)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不当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设置或者散发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包括建立宗教团体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运营或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参与或强迫他人参与“地下”各类活动、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接电源或者在室内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或者违规存放上述车辆的蓄电池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平台组织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参与网络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证据证实参与裸聊属被胁迫的,可免于相应的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或签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申报各类学术成果或获取相关资格、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撰写及提交评审学位论文等过程中,有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的,或出售、出租上述卡或账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病,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规定而制定的学校传染病管理办法,包括私自外出未报备,或返校未主动申报,或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学校,或不遵守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者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者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箱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有其他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传看、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媒介,或者其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明知涉及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节 减轻、从轻与从重、加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凡有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一)在被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调查问话或者未掌握其违法违纪行为之前,能够主动如实坦白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四)有相关立功表现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违法违纪的。
(三)蓄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等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再次违法违纪的。
第四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且其中有一种以上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同时有三种以上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曾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加重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节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职扩招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