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解除规定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4-09-25 15:53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解除规定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处分申述、处分解除等处理条件、程序及要求。

第二节 学生违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有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成立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具体详见《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章程》。

(一)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生处相关老师,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二)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各学院违纪处理小组关于学生违纪的查证和处理意见。

2.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同一违纪事件。

3.按权限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学生违纪情况供会议研究确定。

4.检查和督促下设办公室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以下违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三)侵犯公私财产权益;

(四)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

(五)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

(六)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

(七)违反社会公德;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减轻、从轻与从重、加重处分参照《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解除处分前,同时给予相应处理如下: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

(二)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视情况而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况可以撤销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第十二条 主管机构

(一)涉及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

(二)涉及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处、宿管科负责;

(三)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处与相应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法违纪,应当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积极主动联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学院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学生本人签名的相关材料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处。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院党政联席会商定后,报学生处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生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定;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后,须报校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决定书,学校授权学生处或教务处签发。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或学生处、教务处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学院记录在案。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各种关系,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决定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节 学生申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总则

(一)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

(二)学生认为学校所作的处分、处理错误或者不当,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适用于入学新生及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法正确,程序正当。

(五)审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六)申诉是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得因为申诉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分。

(七)审理学生申诉案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有关单位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述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校办公室、各学院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3名专业教师,3名学生代表(含学校团委学生副书记、2名学校学生会执行主席)。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接收和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诉;

2.送达文书;

3.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

4.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

5.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6.申诉案件结案后,将全部材料移交学生处;

7.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它事务。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四)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以后,由副主任行使主任的职权。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的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或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

下列情形不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2.对学校因管理工作需要而面向全体学生或某一类学生作出集体管理行为不服的;

3.对党团组织或其它团体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4.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的;

5.已经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申诉时未成年的,其申诉书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名确认。申诉书必须详细填写申诉人姓名、学院、专业、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等内容,并留下经申诉人确认的,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诉人;

2.不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无需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在规定的期间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审查申诉案件,集体讨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开听证会的方式限于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6项:

1.有关事实是否已查清,处理、处分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

2.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处理、处分程序是否正当;

4.处理、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是否显失公正;

5.处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所依据的校规校纪是否适用;

6.处理、处分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合法。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1.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2.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复查结论书按规定的期间及时直接送达申诉人或按申诉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申诉人。

复查结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原处理、处分单位的名称及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校纪校规;

3.申诉处理经过概述;

4.复查认定的事实、做出结论依据的法律、校纪校规;

5.复查结论;

6.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八)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时未成年的,撤回申诉书还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签名确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与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四)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它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五)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六)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七)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其与听证笔录一起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复查的依据材料。

(九)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节 学生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六条 处分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3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发文之日始计算。有显著进步表现的,表现特别好的,视情况可提前终止;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处分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解除处分前,需经过不同的考察期限,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二)学生受处分后在考察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同时对学校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三)在考察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为学院或学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需要向所在学院提交一份不少于800字的思想汇报,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学生需要每三个月提交一份不少于800字的思想汇报,作为申请解除处分的支撑材料。

(五)学生在考察期间,不得享有参与学校各种评优评先活动的权利,解除处分后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六)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1.在考察期内,学生在专业技能、科技竞赛、文体比赛、主题征文等文体活动中获校级二等奖两次以上、一等奖一次以上、地(市)级比赛三等奖、省级优胜奖及以上或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

2.在考察期内,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政策性岗位者。

3.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迹,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市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表彰或者被主流媒体报道,由相应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考察期内未按要求向学院提交思想汇报材料者。

(二)申请解除处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定不应解除处分者。

第三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

每年组织召开两次解除处分专题听证会议,分别在每年5月和12月。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必须按时间规定在每年5月或12月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达到考察期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所在学院提交《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解除处分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针对毕业班或者至毕业时止考察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考察。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并将所在班级申请解除处分学生的材料汇总,报所在学院学工办。

(二)各学院学工办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审核其资格。受过记过处分及以下的学生,由学院自行组织召开学生处分解除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院长、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骨干代表及学生本人。并填写《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违纪学生情况汇总表》,经学院院长和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在每年5月底或12月底之前交至学生处复审。

(三)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每年5月20日或12月20日之前以学院为单位提交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至学生处,统一由学生处安排召开学生处分解除专题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主管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各学工办负责人、相关辅导员、学生骨干代表及学生本人。

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并表决,如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解除纪律处分,反之,则视为不同意解除纪律处分。

(四)学生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请理由不充分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五)学生处在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公布同意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名单,对不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并告知不予解除处分的原因和依据。

第五节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职扩招等学生相关处分、申述、解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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